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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市民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2023-06-07 17:10:38 来源:

  提示:前有通过法院执行局得到的合法财产,后又有同一法院将同一财产随意判给别人,什么都是法院说了算,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障!?

  2016年,本人李敏以“房屋买卖合同”为案由将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同时在诉讼期间对涉案房屋(平桥邮政小区一楼拐角六间门面房,面积约380平方米)在平桥区法院进行了合法的财产保全,此案件本人李敏胜诉!

  案件结束后, 在平桥区法院执行局的组织安排下,开发商同意将本人李敏保全的房屋交付给本人,并在平桥区法院执行局的的见证下现场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开发商将门面房钥匙现场交付给李敏(有现场法院执行局执法照片和视频)。

  然而,近几年过去了,平桥区法院又将本人的合法财产判给与本人无任何纠纷的第三人李某中。后经过了解得知:李某中与联发公司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涉案房屋面积为65.1平方米,涉案房屋金额约为9万元。

  我怎么也不明白我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在前,法院也把门面房钥匙交到我手中,为何法院又把房子判给别人?现在我的房子却又成了别人的房子? 而且不给我任何说法!

  平桥法院把同一门面房先保全再执行给我,而后又判给别人,是典型的“一女二嫁”,李某中与联发公司涉案房屋为住房、面积为65平米、涉案金额约为9万元。而我已合法取得的房屋为门面房,面积为380平方米价款为490万!二者在价值上相差50多倍!平桥法院主审法官吕寿春、李玉华罔顾事实将我的门面房随意的以超低价判给第三人,这与凭借手中的权利直接肆意掠夺他人财产有何区别?!!

  2016年2月22日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生效判决原文: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中交付“邮政小区”门面房(该门面房的位置为人民路与邮电路拐角处七个门窗立柱所确定的楼上楼下二层门面房屋)。然而,查阅该案件相关文书却发现平桥法院的判决书极不专业!!!体现在以下三点。

  其一,该(2015)平民初字第02710号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而在此之前(2016年1月18日)平桥法院已依据李敏的申请对该判决书所指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有2016豫(1503)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对已保全的房屋再进行处分。

  其二、关于超判、漏判和判决书的严谨性:李某中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交付手续(房价不变,同时办理房产证),明确提到关于房价问题,原审应当依据李某中的诉求,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双方履行房屋交付手续,即判决书应标明联发公司向李某中交付房屋的具体位置、交付面积及房屋价格。而02710号判决书的“交付人民路与邮电路拐角处七个门窗立柱所确定的楼上楼下两层门面房屋”判决表述,既不具体也不能体现以上任何要素!漏判了房屋的价格,超判了房屋交付面积,致使以后双方无法正常交付和执行局无法也正常执行。

  其三、错判:李某某起诉要求联发公司履行人民路拐角处门面房的交付手续,而“人民路拐角处门面房”并未明确面积和价格,因此该“履行交付手续”诉讼请求也因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平桥区法院却判决联发公司交付近400平方门面房!拆迁65平方住房(价值9万元),在法官吕寿春、李玉华的大力支持下获得380平方米门面房(价值490万元),显失公平!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就看不出来?这到底是主审法官吕寿春、李玉华的专业水平有限,还是两位主审法官在暗箱操作徇私枉法?难道平桥法院对法官的判决不做任何的审查和监督?视法律的尊严为儿戏?

  我合法取得的财产,又被平桥法院判决给别人!受益人以拆迁65平米价值9万元的住房,获得380多平米价值480万的门面房!!!

  综合以上:对于受益人来说应该感谢平桥法院的“公平判决”!但这对于我来说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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