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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法院采信中院否定证据定案,司法公正遭质疑

2026-05-19 11:08:35 来源:成海报新闻

  近日,杭州市富阳区一桩关联企业与个人的连环经济纠纷案引发广泛争议。富阳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连环经济纠纷案中,将没有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的虚假《说明》作为定案依据,引发法律界对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性、案件审理公正性的热议。

图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巨额借款系“还款”,而非“走账”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借款人陆浩云多次向浙江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飞公司)财务人员陆灵君借款累计1986240元。该案有5张借条、11笔银行转账记录及完整资金流水形成闭环,证据确凿充分。

  在富阳区法院(2022)浙0111民初5011号案件庭审中,陆浩云当庭自认曾向陆灵君等人借款,且大部分款项已归还。同时,杭州隆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升公司)员工李晓华转入陆灵君账户的1718833元系陆浩云用于归还陆灵君借款本息,与工程款及资金走账毫无关联。

  在富阳区法院(2024)浙0111民初5314号案件庭审过程中,李晓华当庭作出陈述,明确承认案涉资金往来本质为借贷行为,该庭审录音及当庭陈述成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

  隆升公司负责人来建明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中承认:“这些钱是陆浩云向陆灵君等人借的。”该陈述直接印证案涉款项性质为个人借款归还。

  中院生效裁定:明确否定“走账”事实

  该案源于富阳某钰府精装修项目材料款纠纷。此前,上海鸿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颢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富阳区法院提起(2022)浙0111民初5011号诉讼,向某飞公司索要材料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材料款已全部结清,鸿颢公司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富阳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鸿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为(2023)浙01民申242号。再审期间,鸿颢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浩云与隆升公司负责人来建明刻意制作虚假《说明》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故意向陆灵君转嫁债务,想依靠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诉讼利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明确否定“走账”事实,认定案涉《说明》及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走账行为存在,依法驳回鸿颢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无欠款、无走账”已成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推翻的终局结论。

  为逃避97万元债务,两公司涉嫌串通诉讼

  纠纷背后,还存在一笔未清偿债务。经查实,鸿颢公司拖欠隆升公司货款971710元,该款项经富阳法院调解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鸿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为逃避债务、转嫁经营风险,鸿颢公司与隆升公司涉嫌故意串通,更换案件案由、虚构委托事实。鸿颢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富阳区法院提起(2024)浙0111民初5314号诉讼,将原本还款行为歪曲为“未完成的委托走账”,意图通过法院判决抵销97万元债务并牟取巨额利益,最终将债务转嫁给自然人陆灵君。

  富阳法院采信已被杭州中院否定的证据

  陆灵君称,富阳区法院承办法官骆苏群在审理案件中无视生效裁定的既判力,采信虚假证据,刻意规避借贷事实,涉嫌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案件裁判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

  该案核心争议围绕一笔资金往来的性质展开。杭州中院(2023)浙01民申242号生效裁定已明确认定相关事实,否定关键证据《说明》的效力,但承办法官骆苏群径直推翻生效裁判结论,支持鸿颢公司的重复诉讼主张,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不合理局面。

  陆灵君称,证据采信方面,承办法官骆苏群将已被中院否决的《说明》作为定案依据。该《说明》系借款人陆浩云制作后要求隆升公司盖章确认,隆升公司负责人来建明在中院笔录中自认,《说明》是借款人陆浩云拿来后自己未仔细查看便加盖公章,内容存在多处问题:打款对象混淆,将鸿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桃红列为某飞公司收款对象;余款382163元用途矛盾,先称抵扣某飞公司货款,后又自认抵扣鸿颢公司货款;与正常走账流程冲突等。且该《说明》未被杭州中院(2023)浙01民申242号裁定采信,富阳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反证据规则。

  陆灵君称,承办法官骆苏群还无视借款人陆浩云当庭自认借款内容,对陆灵君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等完整借贷证据一概不予采信,刻意回避真实存在的借贷关系。在无委托合同、无书面付款指令、款项均转入个人账户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委托企业走账成立,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

  裁判疑点重重,存在司法不公嫌疑

  陆灵君为纠正错误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一审、二审均以程序理由先后驳回,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在此过程中,陆灵君仅被通知核实相关情况,富阳法院从未告知其诉讼地位及相应法律后果。

  2026年4月,隆升公司又再度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陆灵君等人,涉嫌与鸿颢公司事先串通一气,接连通过多起诉讼故意牟利,不断转嫁自身债务。

  陆灵君在实名信访材料中反映,富阳区法院(2024)浙0111民初5314号案件承办法官存在多项严重程序违法行为:鸿颢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诉讼标的额达三百余万元,违规准予其缓交诉讼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陆灵君、某飞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与抗辩理由不审查、不回应。

  陆灵君不服杭州中院(2025)浙01民终15220号裁定,于2026年4月7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5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陆灵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出具(2026)浙民申2791号受理通知书。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组成合议庭。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知情人称,隆升公司负责人来建明亲属曾任富阳区法院某法庭庭长,另有亲属就职公安系统,本案代理律师也由其亲属引荐。此事将持续关注。(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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